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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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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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結合
      當地就業輔導體系與資源,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業
      。
      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就業職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
      並將認定結果輸入資訊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運用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二)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訓練單位應於該班次結訓後一百二十日內,將參訓學員之下列訓練
      成效,登錄於資訊系統,並由資訊系統逕匯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
      員結訓人員管理系統:
  (一)具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身分之學員於結訓後九十日內之就業
        情形、於照顧服務產業就業之單位類型、到職日期、就業單位名
        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工作內容、工作
        薪資、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項。
  (二)具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身分之學員,於訓後九十日內仍未就
        業原因。
  (三)在職學員之訓後動態調查(如附件七)。
      前項參訓學員之訓後就業成效登錄填報情形,地方政府應列入訓練
      單位日後申請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之行政作業執行能力審查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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