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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第 15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第十條藝術工作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項,準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陸港字第一○六九九○九八八七號函
,鑒於本法第二十條明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準用第十條規定,
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明定本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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