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
為配合本法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配合同步施行。
本標準本次修正條文擬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本標準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