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五、本計畫委辦經費來源以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支應,並分別 提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本計畫年度委辦經費額度,以本計畫申請當年度之勞發署各分署該 轄區受委辦就業中心之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預算經費數額 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