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地方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上提出之替代方案,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及繼續經營之可能性。 (二)調動與職業訓練之空間及範圍。 (三)大量解僱對事實發生所在地區之影響。 (四)解僱計畫書中有關解僱日期、解僱人數、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輔導轉業方案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