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尋職就業獎勵金;已核發者,經 撤銷或廢止,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 (二)於參加計畫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津貼或補(獎)助 。 (三)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參加本計畫前一年內曾於同一雇主任職。 (五)規避、妨礙、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追蹤關懷、實地查核、電話 抽查、問卷調查或相關資料之查對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