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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15
十五、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尋職就業獎勵金;已核發者,經
      撤銷或廢止,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
  (二)於參加計畫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津貼或補(獎)助
        。
  (三)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參加本計畫前一年內曾於同一雇主任職。
  (五)規避、妨礙、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追蹤關懷、實地查核、電話
        抽查、問卷調查或相關資料之查對等情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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