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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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15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產保管與運用情形、財務狀況
及公益績效。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所定期間
內,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送本部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一、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內容應公允表達其財產保管與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及公益績
    效。另關於財務報告中之公益績效,指財團法人辦理與其設立宗旨及目的有關業
    務之預期效益或執行成果等事項。
二、參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如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
    所定期間內,完成財務報告之調整、更正,並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送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