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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5
十五、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及該等職務之人,應不定期向其員工或
      相關人員舉辦教育訓練及宣導,使其充分瞭解財團法人誠信經營之
      政策、防範方案及從事不誠信行為之效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為落實推動誠信經營,爰明定財團法人應舉辦教育訓練及宣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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