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及該等職務之人,應不定期向其員工或 相關人員舉辦教育訓練及宣導,使其充分瞭解財團法人誠信經營之 政策、防範方案及從事不誠信行為之效果。
為落實推動誠信經營,爰明定財團法人應舉辦教育訓練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