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15
十五、貸款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
      補貼。
      貸款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經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
      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