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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15
十五、行政機關應開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專供存入本補助款之用,專款 專用。 行政機關不得抵用或移用專戶存款所生之利息等,並應於辦理第十 點第二款所定經費核銷後十五日內,將專戶所餘金額及利息返還本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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