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符合本計畫僱用獎助或就業獎勵津貼之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七點或第八點等規定提出申請;逾 期申請者,不予發給。 雇主或受僱勞工申請僱用獎助或就業獎勵津貼,應檢附之文件不齊 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僱用獎助及就業獎勵津貼之申請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必要時,本署得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