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參酌現行辦理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執行方式,定明申領補助費用之應備文件。
一、配合行政院於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經 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以受補(捐)助對象開立之收據作為補助 機關原始憑證,其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爰修正第一項第 五款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