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申請者對核定結果有疑義者,除得於處分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 起訴願外,亦得於前開期限內向原核定單位提請複審。分署受理複 審申請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依勞動部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 邀請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就書面資料或至現場評估進行複審,並以 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