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署、各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 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優先查核: (一)所申請繼續僱用之高齡者同時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 (二)近三年獲繼續僱用補助人數累計達三十人。 (三)近三年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雇主應建立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結 果列入賡續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