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不予核發該訓練課程或該場次訓練課程之補助;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
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
程回報。
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不予核發該訓練計畫之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
,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
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