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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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投保、退保及相關保險事務,均有賴投保單位配合辦理,俾保險制度正常運
作,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小規模投保單位辦理保險業務之便利性,並鑒於職業工會等勞工團體,對於
社會保險相關事務較為熟稔,爰於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保險
事務。
三、又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須審核投保單位保存之相關資料,爰為確保前開資料之
完整,俾利保險業務審核之正確性,於第三項規定投保單位有於一定期限內保存
相關資料之義務。
四、第四項定明保險人得查核投保單位保存之相關資料,並規定投保單位有配合之義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