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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條
職安署及保險人辦理本辦法之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本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本法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之審查及核發作業,於相關子法中已詳細規定,辦理本辦法
補助時,其審查及核定作業,宜與本法第二章職業災害保險第四節之相關規定為一致
之規範,例如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以日為補助單位之計算方式、第三十一條申請人
未依規定接受醫院或醫師檢查之處理方式、第三十二條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得
洽請相關人員、機關或團體提供其所保有資料之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五項之失能種類
、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失能評估等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失能程度加重規定
、第四十七條複檢規定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全部之規定,爰定明準
用相關規定,以作為審核之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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