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分析職業病鑑定結果,去除可識別之相關人員個人資 料及事業單位營業秘密後,於網站公開之。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職業病鑑定之案件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爰參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本條明定中央主管 機關對於鑑定案件之疾病類型、鑑定結果等,應定期作分析及揭露於相關網站,以達 到資訊透明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