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確實執行經核定之實施計畫。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按情節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 對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定明受補助單位如有本條第一項所列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則令其限期返還。 二、第二項定明受補助單位如有本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列 為五年內不予補助對象及對應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