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負責統 籌管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三、勞工復工或配工之建議。 四、職業傷病通報。 五、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業務推廣及績效管理。 六、網絡醫院之推廣、建置及連結。 七、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人事、業務管理及補助經費之運用。
為發揮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職業傷病診治功能,使補助經費有效運用於職業傷 病之診治服務,定明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應統籌管理認可醫療機 構之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