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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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條
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負責統
籌管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三、勞工復工或配工之建議。
四、職業傷病通報。
五、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業務推廣及績效管理。
六、網絡醫院之推廣、建置及連結。
七、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人事、業務管理及補助經費之運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為發揮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職業傷病診治功能,使補助經費有效運用於職業傷
病之診治服務,定明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應統籌管理認可醫療機
構之應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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