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尋職津貼;已發給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有第十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同一青年於同期間已參加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已領取職前訓 練學習獎勵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或其他中央政府因 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定性質相同之津貼或補(獎)助。 (四)已領取一百十年青年尋職津貼。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不符合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