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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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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用人單位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分署補助用人單位工作崗位
      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計算,補助額度及計算
      方式如下:
  (一)補助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訓練地點屬特定地區,補助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為上限。
  (三)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依學員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
        三十日之比率計算。
  (四)學員未到訓日數每月超過四日者,依學員實際未出勤日數逾四日
        占每月三十日之比率計算,扣減工作崗位訓練費。
      本措施之補助額度,每一用人單位於同一年度內,申請額度以新臺
      幣一百萬元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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