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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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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婦女應自領有推介卡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
      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送達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上傳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
      未領有推介卡之婦女,自受僱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依前項所定
      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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