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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15
十五、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應向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
      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
      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報名參加。
      婦女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專區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報名者,將依求
      職地點派案至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其求
      職登記及申請後,應發給推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