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 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 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本法施行前最後一次依 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利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與本法所定最低工資制度接續,並避免因本法施行 後,尚未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因第十八條規定 ,產生工資保障制度空窗期之疑慮,影響勞工權益,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確保勞工工資權益,爰於第二項定明第一次公告實施之最低工資數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