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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
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
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本法施行前最後一次依
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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