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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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條
參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
規處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參酌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等規定,定明性騷擾事件資料
之保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