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 規處罰。
參酌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等規定,定明性騷擾事件資料 之保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