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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後次月之十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協助參訓勞工按月申請累計至前一個月底之訓練津貼,並由北
      分署撥付至參訓勞工個人帳戶:
  (一)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二)訓練紀錄表或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三)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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