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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審議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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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提案內容涉及本會委員代表單位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
      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審議及表決。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相關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前二項利益迴避之情形,應納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