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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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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勞工參加分署自辦及委辦之在職訓練課程或其他經專案認定之課程
      ,應於核定參加訓練課程期間結束後次月之十日前,至勞發署建置
      之本計畫專區回報參訓結果,並檢附下列文件,按月申請累計至前
      一個月底之訓練津貼:
  (一)參訓期間當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參訓勞工申請前項訓練津貼期間,最遲不得逾核定參加訓練課程期
      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