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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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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雇主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勞發署網站及職
        前訓練管理系統,辦理訓練職缺甄選、錄訓、結訓、離訓、退訓
        及核銷等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二)支付核定訓練計畫書所定月薪,並依法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
        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投保薪資及提繳
        數額應與核定訓練計畫之月薪資總額相符。
  (三)於核定之開訓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學員錄訓作業;逾期未完成錄訓
        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
  (四)於學員投保勞工保險之日起十五日內,於勞發署職前訓練管理系
        統登錄錄訓情形,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五)指派單位職場導師於工作場所內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
        成效,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
  (六)於學員離、退訓日起十五日內,於勞發署職前訓練管理系統登錄
        離、退訓情形。
  (七)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