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製造技術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 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 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定,得申請聘 僱許可。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而非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 二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