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15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製造技術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
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
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定,得申請聘
僱許可。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而非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
二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