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 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