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訓練獎勵金之核發,應自開訓日起每三十日,由分署直接撥入參訓 者個人金融帳戶。 領取訓練獎勵金之勞工,應依第十點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訓練課程之 訓練計畫參加訓練;其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或退訓者,自離訓或退 訓之日起停止核發訓練獎勵金,並按該月實際訓練時數核算之,有 溢領者應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