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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15 條
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
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雖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仍應由雇主命
其迴避。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第一項關係但
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雇主申請令其迴避。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雇主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
與。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