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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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
    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
    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
    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
    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四、第三項明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五、第四項明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
    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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