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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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
、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
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5-1 條
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
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
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
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
書,並確實執行。
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
機構監督及查證。
前三項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
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
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年工程案件有朝向大規模、高樓層及深開挖之趨勢,致施工風險增加,職
    業災害比例逐年攀升,現行本法雖已規範營造事業單位於施工階段採取必要之安
    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惟其適用對象未包含工程業主(例如公共工程主辦機
    關、興建大型建築工程之不動產開發商、興建大型廠房之製造業、或興建金融中
    心之金融服務業等)。
三、此外,實務上工程業主將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等交付承攬時,未於規劃及設
    計階段消除職業災害風險,常未能善盡防止職業災害責任,僅於契約文件要求營
    造事業單位落實各項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未合理規劃風險較低之工址、工法及
    工期,且安全衛生經費普遍編列不足,並缺乏監督及查證機制,以致未能有效降
    低職業災害風險。
四、查英國「工作安全衛生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工程
    (設計及管理)規則(The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5)」、新加坡「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法(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Act)」、「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安全設計)規則(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Design for Safety〕 Regulations 2015)」 及韓國「職業安全
    衛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等立法例,均要求工程業主
    將一定規模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於事前實施風險評估,消除危害
    根源,並採行必要之職業災害預防設備及措施,另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負有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規定
    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之責。
五、本法第五條第二項雖定有工程之設計者或施工者於設計、施工規劃階段應實施風
    險評估,致力防止發生職業災害,惟其責任未及於工程業主,且該條文屬一般責
    任並無相應罰責。
六、工程業主具有決定規劃者、設計者及施工者良窳之選擇權,可為整體工程之工期
    及經費合理分配,審查規劃者、設計者及施工者之風險評估及處理等成果,並可
    運用契約推動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係營造工程安全設計及管理最為關鍵之
    權責單位。為使工程業主、規劃者、設計者及施工者等,於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
    段,共同依其規模特性及可能出現之作業危害,以源頭管理之概念,分析潛在施
    工風險,爰於第一項定明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
    落實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
    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七、第二項定明事業單位將上述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設計階段所
    傳遞風險資訊,落實施工風險管理事項,包括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
    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八、第三項定明事業單位於施工期間應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施工者
    依施工計畫書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預防設備及措施,善盡工程業主採購與履約管
    理責任。
九、為使事業單位明瞭第一項至第三項相關規定之執行方式,爰於第四項定明一定規
    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內容、工程規劃設計
    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
    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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