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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5-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深度超過三十點五公尺(一百呎),且超過附表 四之一、附表四之四、附表四之七、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 定免減壓潛水時間限制者,應於現場設置減壓艙。
顯示附件圖表
附表四之一空氣潛水免減壓限度與重複潛水代號或組群表.PDF
附表四之四高海拔潛水深度相當於海平面潛水之深度.PDF
附表四之七人工調和混合氣(氮氣)潛水相當於空氣潛水之深度.PDF
附表五人工調和混合氣(氦氣)潛水減壓表.PDF
附表五之一飽和潛水之潛水鐘往下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PDF
附表五之二飽和潛水之潛水鐘往上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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