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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5-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深度超過三十點五公尺(一百呎),且超過附表
四之一、附表四之四、附表四之七、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
定免減壓潛水時間限制者,應於現場設置減壓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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