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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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5-2 條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二、作業裝置及油壓裝置有無異常。
三、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章車輛機械增列高空工作車乙節,為保障高空工
    作車之作業安全,對高空工作車亦規定應實施自動檢查,以維持其應有之性能,
    保障勞工工作工作安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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