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構造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安全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裝置、 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三十五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四十四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