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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51 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構造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安全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裝置、
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三十五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四十四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