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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53 條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
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
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文字修正。
二、本條規定採取護網及擋樁,係屬設備面之安全防護,非屬措施面,爰將措施修正
    為設施,涵蓋設備及措施。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鑑於物料之搬運、儲存、堆放、裝卸等,亦具有倒塌、崩塌或掉落風險,爰酌作修正
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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