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 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 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一、文字修正。 二、本條規定採取護網及擋樁,係屬設備面之安全防護,非屬措施面,爰將措施修正 為設施,涵蓋設備及措施。
鑑於物料之搬運、儲存、堆放、裝卸等,亦具有倒塌、崩塌或掉落風險,爰酌作修正 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