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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53 條
雇主對於鋼構組配作業之焊接、栓接、鉚接及鋼構之豎立等作業,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於敲出栓桿、衝梢或鉚釘頭時,應採取適當之方法及工具,以防止其
    任意飛落。
二、撞擊栓緊板手應有防止套座滑出之鎖緊裝置。
三、不得於人員、通路上方或可燃物堆集場所之附近從事焊接、栓接、鉚
    接工作。但已採取防風防火架、火花承接盒、防火毯或其他適當措施
    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氣動鉚釘鎚之把手及鉚釘頭模,應適當安裝安全鐵線;裝置於把
    手及鉚釘頭模之鐵線,分別不得小於九號及十四號鐵線。
五、豎立鋼構時所使用之接頭,應有防止其脫開之裝置。
六、豎立鋼構所使用拉索之安裝,應能使勞工控制其接頭點,拉索之移動
    時應由專人指揮。
七、鬆開受力之螺栓時,應能防止其脫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實務上鋼構作業「熔接」一詞已鮮少使用,爰修正為「焊接」,以符現況。
二、經查防護措施有防風防火架、火花承接盒及防火毯等,爰第三款條文中增列「防
    風防火架、火花承接盒、防火毯或其他適當措施」,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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