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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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53 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
九、附表三十九之一) 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
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
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三十九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附表三十九之一修正說明】
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