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雇主於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 申請書 (附表四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附表四十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