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
一、查本條屬於進行構造物拆除之前置作業,故將「構造物之拆除」修正為「構造物
之拆除前」。
二、文字修正,「拆除各部份構件」修正為「拆除之各構件」;「不穩定部份應加支
撐」修正為「不穩定部分,應予支撐」;刪除贅字「應」、「如」;「可燃性體
、蒸汽」修正為「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危險」修正為「危險性」;「通
行道」修正為「通道」。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
鑑於修繕作業雖未拆除構造物,惟施工時須鑿開或鑽入構造物,亦可能造成構件不穩
定及破壞電線、瓦斯管、水管等危害勞工之情形,爰增列第二項明訂應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以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