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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56 條
雇主對於下列高壓氣體容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檢查合
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及
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詳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安全保護裝置及檢查
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
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容器。
三、夾套式或無腐蝕之虞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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