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二、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 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 三、其他維護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
清潔隊之隨車勞工經常站立於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之車斗後方進行清理垃圾、資源回 收分類等工作,惟因車輛移動時,自車上墜落案例時有發生,為防止清潔服務業勞工 發生墜落事故,增列行駛中之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搭載勞工之限制。並配合法制用語 ,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