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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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
二、第四項無縫容器、硬焊容器、熔接容器及複合容器均屬於高壓氣體容器,其耐壓
試驗實施時機於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應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者為限,第四項
無庸重複贅述,爰予刪除重複事項。
三、第四項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於辦理構
造檢查時已驗證確認絕熱性能在案,其後於定期檢查階段時,應無重複實施之必
要,爰予刪除絕熱性能試驗,以資妥適。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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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刪除贅字「如」;將一.五修正為一點五;一.一修正為一點一。
二、第六項與第七項合併,以精簡項次。
三、增列第七項,鑑於高壓氣體容器在國外灌裝工業氣體再運往國內,或在國內灌裝
運往國外,在定期檢查有效使用期間,流通於國際間運送工業氣體,此種頻繁往
返國際間運送使用之高壓氣體容器,常持有進口國及出口國所簽發之檢查合格證
明文件,因各國檢查項目內容多有類似情事,且實施開放檢查或耐壓試驗須排放
內容物,又檢查時間如過於接近,實務上亦非必要,故為配合灌裝前實施檢查之
期程及避免重複檢查造成擾民,爰增列得以他國簽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審酌認
定而免除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以符事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