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58 條
消費設備之儲存設備、導管、減壓設備及此等設備之配管等 (以下簡稱儲
存相關設備,但容器除外;且液氯儲存設備以儲存能力在一千公斤以上未
滿三千公斤者為限。以下於次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均同。) 應經以常用壓
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之氣密試
驗或具有同等以上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