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容器,應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 期限,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固定 於車輛之罐槽體者,應重新換發新證。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增列第一項但書,查目前公路槽車之罐槽體,其檢查合格證格式較小,並無簽註使用 有效期限等文字之欄位,且於每年定期檢查合格後,均換發新證,爰配合實際情況修 正之。
【附表四十六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三、核章格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