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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58 條
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容器,應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
期限,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固定
於車輛之罐槽體者,應重新換發新證。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增列第一項但書,查目前公路槽車之罐槽體,其檢查合格證格式較小,並無簽註使用
有效期限等文字之欄位,且於每年定期檢查合格後,均換發新證,爰配合實際情況修
正之。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四十六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三、核章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