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均改制為幼兒園,爰將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及其附設職工福利社得辦理之業務,已分別明定於第十三條 之一及第十四條,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