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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6 條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主管案件之處理。
二、主管業務計劃之擬訂與執行。
三、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四、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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